贵阳经济技术学校退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秉承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及家长交纳的各项费用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学校退费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其家长。
第四条学校退费实施办法以学生为主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家长为监督,加强学校与家长的合作与沟通。
第五条学校设立退费管理机构,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退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退费标准: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
2.入读未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剩余费用按收费标准的90% 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一个月至1/2学年,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剩余费用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剩余费用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
5.入读超过3/4学年,不予清退。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若同意退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费。
第八条学校对于退费的申请,应当认真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退费。
第三章退费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学生或家长提出退费申请,班主任、学生科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关规劝工作,如家长或学生坚持退费,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生或家长退费申请递交后,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费。
第十一条学校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形式的收费。
第十二条学校在核实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学生或家长发出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退费款项退还给学生或家长。
第四章退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退费管理机构应当对学校各部门的退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退费工作规范和合法。
第十四条针对学生或家长对退费管理的投诉,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退费记录,对每一笔退费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退费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于学生或家长提出的退费纠纷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合法、公平地处理退费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对于退费纠纷给予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后,学校官网与校内同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疑后公布施行,并按要求及流程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退费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经济技术学校
2025年5月21日